(2017)黑02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庆珍请执行辛玉洲、龙江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珍,辛玉洲,龙江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珍,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辛玉洲,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孟庆珍请执行辛玉洲、龙江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庆珍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龙江县龙江镇新华书店商服楼西数第二门一楼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孟庆珍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孟庆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