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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72号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105号甲。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15甲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元,由原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