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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廷林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林,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220号原告:张廷林,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本跃,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芜湖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公建一期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1231N。法定代表人:李怀顺,经理。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繁路鲁港新镇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29283G。法定代表人:鲍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廷林与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张廷林负担。审 判 长  任学影人民陪审员  陈为一人民陪审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