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丽辉与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辉,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俊,彭玲,高金梅,李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75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辉,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巨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韩俊,董事长。第三人彭玲,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第三人高金梅,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第三人韩俊,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南街村**号。第三人李锦秀,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辉与被执行人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丽辉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彭玲、高金梅、韩俊、李锦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周丽辉到庭参加了听证,第三人彭玲、高金梅、韩俊、李锦秀未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丽辉称,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彭玲应出资49万元,股东高金梅应出资51万元,两股东于2009年6月30日前未出资,该公司增资后,出资总额为5000万元,公司改为认缴制,认缴期间为2045年12月31日前。因原始股东彭玲、高金梅未出资到位,后续股东韩俊、李锦秀亦不能证明其继授股权份额时如实出资,故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彭玲、高金梅、韩俊、李锦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周丽辉与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雁民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周丽辉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周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丽辉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彭玲、高金梅、韩俊、李锦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西安巨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6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股东彭玲缴纳人民币49万元,股东高金梅缴纳人民币51万元,均于2009年6月30日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西安巨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临时账户3700023985600054015。2011年4月26日,高金梅将出资51万元转让给李堪龙。2015年5月19日,李堪龙将出资51万元转让给李锦秀,彭玲将出资49万元转让给韩俊,同时,公司增资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股东李锦秀认缴2601万元(包括接受李堪龙转让出资51万元),股东韩俊认缴2499万元(包括接受彭玲转让出资49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后经本院查询,3700023985600054015账户为虚假账户。另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本院认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被执行人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彭玲、高金梅在公司申请登记时未如实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行为构成出资不实,依法应在各自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原股东彭玲、高金梅为被执行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韩俊、李锦秀为被执行人,因两股东对增资部分的出资时间为2045年12月31日之前,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认定属于出资不实,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第三人韩俊、李锦秀对陕西聚仁网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之前,该增资行为对先前的民事交易行为并无影响,不能要求该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故其申请事项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彭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49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高金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51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韩俊、李锦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杨 栩审判员 穆 瑾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