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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进与陈志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进,陈志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878号原告:金进,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陈志贤,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进与被告陈志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金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金进负担。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