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水法、郑作仙、钭卫明、江玉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水法,郑作仙,钭卫明,江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水法,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作仙,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钭卫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江玉华,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水法、郑作仙、钭卫明、江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14476.3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水法、郑作仙、钭卫明、江玉华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6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怡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