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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京理、迟松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京理,迟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陈京理,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迟松波,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京理与被执行人迟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西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本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