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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献臣申请任贵华、牛维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献臣,任贵华,牛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赵献臣,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任贵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牛维山,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利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人赵献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贵华、牛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赵献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黑0111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添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