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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庞厚军、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厚军,宋雪梅,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王洋,高爽,大连华誉起重运输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厚军,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雪梅,女,1971年1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号一方大厦**层。负责人:梁晓,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善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号。法定代表人:王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医春,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爽,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审被告:大连华誉起重运输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法定代表人:庞厚军。上诉人庞厚军、宋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王洋、高爽和原审被告大连华誉起重运输机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庞厚军、宋雪梅上诉称,涉案金融借款合同本金为1900万元人民币,其余为利息等变动、无法确定的金额,应当按照所欠本金为依据确定案件标的额,由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王洋系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业务、主要工作地点也在大连,XX及其配偶高爽的经常居住地亦为大连,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厚军、宋雪梅主张原审被告XX及其配偶高爽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大连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审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23,611,717.59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彦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辉速录员  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