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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40号原告:王爱玲,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8幢901东侧。法定代表人:康续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爱玲与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爱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爱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