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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玲、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37号申请人:王玲,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北路815号。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人王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27元。申请人王玲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王玲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3532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27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697元,由申请人王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