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毋文军与孙步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文军,孙步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224号原告毋文军,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步忠,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毋文军与被告孙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毋文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毋文军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代审判员 闵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