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春勇、林恒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勇,林恒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539号申请人:黄春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林恒,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春勇与申请人林恒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春勇与申请人林恒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林恒于2017年10月21日前归还黄春勇借款本金45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7年8月21日起以实欠本金按月2%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春勇与申请人林恒于2017年8月21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