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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15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GJEF8H。主要负责人:胡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洲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310002684。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小林。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赣098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已同意支付欠款,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申请要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市秀市镇荣胜煤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