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弓某、赵雪影等与郝绍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赵雪影,郝绍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991号原告:弓某,女,1972年3月14日。原告赵雪影,女,2000年7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弓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绍亮,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弓某、赵雪影与郝绍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弓某、赵雪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弓某、赵雪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弓某、赵雪影负担。审判员  常鲜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