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弓某、赵雪影等与郝绍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赵雪影,郝绍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991号原告:弓某,女,1972年3月14日。原告赵雪影,女,2000年7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弓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绍亮,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弓某、赵雪影与郝绍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弓某、赵雪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弓某、赵雪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弓某、赵雪影负担。审判员 常鲜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