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221号原告:赵永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张华,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赵永红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永红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