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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221号原告:赵永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张华,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赵永红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永红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