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永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永刚与孙洪涛、刘玉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庆市华永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永刚,孙洪涛,刘玉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07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华永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国强村五屯。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洪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彤,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大庆市华永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永刚因与被申诉人孙洪涛、刘玉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