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与李立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李立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42号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西经营者:庞丹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西巴彦塔拉村。身份证号:×××.被告:李立民,男,43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立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利民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