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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贾根民、王淑美、蔡海波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刘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贾根民,王淑美,蔡海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李伟,刘佳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布依,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滨,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根民(贾根明),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美,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贾根民(贾根明)、王淑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荣,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海波,男,汉族,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现在包头市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润宝(蔡海波之叔),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主要负责人:杨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振国,男,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原审被告:刘佳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李伟、刘佳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贾根民(贾根明)、王淑美、蔡海波及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李伟、刘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布依、于滨,被上诉人贾根民(贾根明)、王淑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荣,被上诉人蔡海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润宝,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振国,原审被告李伟、刘佳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3元,减半收取5346.5元,由乌海市神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