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3民初3078号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杰,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正超。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罗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二被告运送交付两种规格的方木,履行了合同中送货义务。原告于2016年初多次向被告催收未结清的木材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36093元;判令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天0.3%)至判决执行完毕止。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超辩称,二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货款236093元,同意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于2017年12月20前给付货款7万元,于2018年6月30前给付货款8609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超拖欠原告的货款236093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7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86093元,二被告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未给付款项及自2016年1月21日至给付日止按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和由原告廊坊市嘉冠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审判员 邵罗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