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素英与被执行人张晨光、赵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素英,张晨光,赵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路素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晨光,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赵丽梅,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张晨光。申请执行人路素英与被执行人张晨光、赵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晨光、赵丽梅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路素英30000元。二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晨光、赵丽梅银行存款31000元(含诉讼费650元、执行费3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