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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王棋与蔡泽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王棋,蔡泽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777号原告:麻王棋,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李肇基,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泽滨,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黄惠芬,缙云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麻王棋与被告蔡泽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王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麻王棋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