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扬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扬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扬杰,男,1995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7年6月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扬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扬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扬杰在苍南县龙港镇中段村办公楼602室容留周某,4、余某、陈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4、余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扬杰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扬杰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扬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扬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