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48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海阳市鸿辉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丽珺预售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鸿辉发展有限公司,王丽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48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鸿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辛安镇驻地。被执行人:王丽珺,女,汉族,1990年9月出生,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桃园里102内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丽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丽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260047179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663.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