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峰、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孙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孙敬国,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张峰与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