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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峰、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孙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孙敬国,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张峰与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