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顾冠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顾冠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65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冠群,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详,住包头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冠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苏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冠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消费款项54912.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16.6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79.11元(按欠款金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5.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6年12月16日签署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编号为000211264.该合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并承诺适用垫付宝账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被告本人亲自所为或者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被告承担。2016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原告授信金额为56000元。被告得到授信额度后,于2016年12月27日,用于装修消费,共消费55000元。后申请十二期分期偿还。此消费款分期第一笔应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3日。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根据领用合约第四条的规定,被告适用垫付宝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被告有义务按期归还原告,如到期未还,原告扣除被告的服务费。按合约第五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当月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被告顾冠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4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顾冠群签订了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后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在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博朗装饰设计公司消费55000元,原告垫付款项后,被告顾冠群申请了分期十二期还款,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到期后被告顾冠群未按时还款。2017年3月7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顾冠群发送短信催收2017年2月分期账户剩余欠款。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垫付款54192.53元未还。在庭审时,原告向本院提交《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授权书》两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及《授权书》一份、垫付宝后台管理系统的交易明细表一份、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一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一份、客户短信管理单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约的有关条款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根据垫付宝合约的有关内容,为被告顾冠群垫付了其在其他垫付宝会员处消费的款项,被告顾冠群却不按约及时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造成原告起诉,对此被告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所欠款项应如约归还。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被告顾冠群应支付为其所垫付的54192.53元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三项违约金额总和大于原告损失的实际数额,庭审中,原告垫富宝投资公司选择请求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冠群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款54192.53元;二、被告顾冠群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延迟履行违约金(按欠款54192.53元,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执行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冠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生审 判 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张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思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