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奎与彭德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奎,彭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彭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彭德生,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奎与被执行人彭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德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两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奎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1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彭德生负担。被执行人彭德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彭德生存款、车辆及土地房屋、股权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