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美芳、秦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美芳,秦智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31号申请人:于美芳,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县。被申请人:秦智会,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新乡县。申请人于美芳与被申请人秦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秦智会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奥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20000元),该车现暂扣于新乡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20000元。本院认为,于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智会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奥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