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4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生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莲,刘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生莲,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2号、身份证号:141102196211200027。被执行人刘月娥。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生莲与被执行人刘月娥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月娥在中国银行14672734224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16.77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月娥在中国银行14672734224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