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世林与李彦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林,李彦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64号原告李世林,男,汉族,1949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陶煜,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彪,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原告李世林诉被告李彦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世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世林负担。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