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峰如与刘乃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峰如,刘乃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峰如,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宾,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上诉人秦峰如因与被上诉人刘乃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峰如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峰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