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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峰如与刘乃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峰如,刘乃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峰如,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宾,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上诉人秦峰如因与被上诉人刘乃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峰如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峰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