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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兵与唐小蓉杨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小蓉,屈兵,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小蓉,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屈兵,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柳,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唐小蓉因与被申请人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23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小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赵俊武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