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兵与唐小蓉杨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小蓉,屈兵,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小蓉,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屈兵,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柳,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唐小蓉因与被申请人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23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小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赵俊武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