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与陈伟斌、林丽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25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中瑞海西星城1#楼05-09、37-4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81759T。负责人:郜江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炜,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伟斌,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丽专,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文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连川,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与被告陈伟斌、林丽专、林文决、林连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灶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