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磊锋与被执行人同润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润年,石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同润年,男。委托代理人:同冬年,男。系同润年之弟。委托代理人:同正年,男。系同润年之弟。申请执行人:石磊锋,男。被执行人:同润年,男,。复议申请人同润年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石磊锋父亲以其购车登记在其妹石向丽名下起诉返还车辆,被法院认定该车属同润年夫妻合法所有驳回诉讼请求。后石磊锋起诉同润年返还购车款,法院判决同润年于判决生效后即日返还石磊锋购车款及车辆装修费用79935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235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同润年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石磊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同润年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9月19日,因有财产线索恢复执行。2017年5月2日,石磊锋向法院反映发现在审理案件时保全的车辆,富平县人民法院随即对该车进行扣押并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同润年。其弟同正年随即到法院要求将同润年与石二蒙案件合并执行,并愿意交纳两案相抵的差额44890元作为保证金。后经谈话申请人石磊锋不同意两案合并处理,法院又将44890元退还,账号为621723260200045XXXX,并将扣押车辆依法指定申请人保管。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车辆应为同润年夫妻合法享有,因其妻亡故,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异议人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同润年向本院复议称,富平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5月2日扣车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扣车没有手续,执行异议审查中程序存在瑕疵,认定与事实不符,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2017年4月15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28执恢12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车牌号为陕AXXX**的东风雪铁龙世嘉小轿车。2017年5月2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实施扣押车辆,同润年之弟同正年、同冬年查看扣押裁定但不签字接收执行裁定书,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留置送达。本院认为,富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车辆,该车辆系被执行人同润年夫妻共同财产,其妻亡故,遗产继承亦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富平县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同润年复议申请,维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