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广山、孙淑琴与王晓松、依安县东方快车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山,孙淑琴,王晓松,依安县东方快车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淑琴,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王晓松,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依安县东方快车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广山、孙淑琴与被执行人王晓松、依安县东方快车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