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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改云与河南金辉高等人才培训中心、郭晓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改云,河南金辉高,郭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671号申请执行人赵改云,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河南金辉高等人才培训中心,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晓辉。被执行人郭晓辉,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赵改云与河南金辉高等人才培训中心、郭晓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9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晓辉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1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郭晓辉、河南金辉高等人才培训中心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上述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晓辉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