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庆明与刘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明,刘士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67号原告:金庆明,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士宾,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金庆明与被告刘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金庆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庆明负担。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