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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庆明与刘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明,刘士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67号原告:金庆明,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士宾,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金庆明与被告刘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金庆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庆明负担。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