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351号原告: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郭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磊,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长春市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