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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存平、黄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存平,黄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31号申请执��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56545-3。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存平,男,1965年3月2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爱武,男,1962年9月1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存平、黄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姜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2、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3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3、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4、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5、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二、被告成荣跃、黄爱武、江增霖对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被告姜存平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成荣跃、黄爱武、江增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存平追偿。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姜存平、成荣跃、黄爱武、江增霖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姜存平、黄爱武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扣划被执行人姜存平21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友林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