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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龚荣全与龚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全,龚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36号原告:龚荣全,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荣珍,女,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龚晗,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龚荣全与被告龚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龚荣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