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民初1556号原告: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晨升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岷县。被告:王涛,男,1984年5月28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住会宁县。原告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蒋彬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晨升商贸公司诉称,因被告承包了建设的岷县岷阳镇岷州路垫层工程,与原告达成水泥买卖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陆续提供水泥,前期都是当即收货当即付款,后期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水泥款一直拖欠着,最后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水泥款32127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涛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因被告承包了建设的岷县岷阳镇岷州路垫层工程,与原告达成水泥买卖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陆续提供水泥,前期都是当即收货当即付款,后期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水泥款一直拖欠着,最后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共欠款321278元,欠条载明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100000元,剩余款未限定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可以证明:1、原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身份的事实。2、原告提交2016年11月29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涛欠原告水泥款321278元的事实。3、2017年8月17日开庭笔录中原告的陈述,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泥款321278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视为是对证据的默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商品,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王涛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岷县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127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9元,由被告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9.5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