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孙守银与郯城县鲁南供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银,郯城县鲁南供销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17号原告:孙守银,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鲁南供销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与郯东路交汇。法定代理人:李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银与被告郯城县鲁南供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守银身体状况等原因,原告申请延缓审理、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