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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佳斌、寿光市松强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斌,寿光市松强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斌,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松强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国际商贸城A区2#-36号商铺。经营者:张松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张佳斌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松强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张佳斌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张佳斌收到后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佳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