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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念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念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念群,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念群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念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康念群在于都县贡江镇老国光超市对面吃夜宵经过附近的长兴网吧时,发现一辆银白色的嘉爵牌助力车(车架号为LSNBHFAOF0000964)停放在长兴网吧门口,见四周无人,被告人康念群起意将助力车偷来自己骑。因助力车的龙头锁锁住了,被告人康念群于是将这辆助力车推至长兴网吧后面一栋居民楼一楼的楼梯下,接着用钥匙将前盖撬开并用指甲剪剪断电线后接线,但是因龙头锁无法撬开导致无法将助力车骑走,于是将该助力车藏匿在这栋居民楼一楼的楼梯下。2017年5月12日,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重点区域巡逻盘查时发现这辆被盗的助力车并依法将该辆助力车扣押。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白色嘉爵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该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念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念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念群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并有于都县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事主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康念群的供述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念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念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邹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