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民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王艳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平,该村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华,男。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开庭前依法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被上诉人王艳华在开庭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王成立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