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森、范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范志民,吴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森,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范志民,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吴丽平,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森与范志民、吴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