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维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维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维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保险销售员,住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维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维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方维乐在开平市长沙梁金山宏安驾校门口,见到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摩托车车头上插有车钥匙,遂将该车开走,停放在开平市三埠新港路17号新海逸酒店门口,并将车钥匙带回家中。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宏安驾校将被告人方维乐查获,缴获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经鉴定,粤J×××××号摩托车价值4620元。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方维乐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抓获经过、行驶证、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维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方维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方维乐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维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