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445号原告:李爱民,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西路541号1层、2层、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694372430D。法定代表人:刘瑜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公司庆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爱民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李爱民��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悠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