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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梅学斌与被告孙国子、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斌,孙国子,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97号原告:梅学斌,男。被告:孙国子,男。被告:程艳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学斌与被告孙国子、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徐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