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梅学斌与被告孙国子、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斌,孙国子,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97号原告:梅学斌,男。被告:孙国子,男。被告:程艳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学斌与被告孙国子、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徐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