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徐亚飞行政非诉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纯青,局长。被执行人徐亚飞,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徐亚飞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的(2017)皖1623行审1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伯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